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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4-07-03     点击:    

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战略,鼓励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创业企业健康成长,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84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13〕162号)以及《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淮劳社发[2009]76号、淮财社[2009]2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扶持对象

在淮安市区(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范围内创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各类人员(含市区普通高校在校创业大学生),以及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二、补贴项目

1、初始创业补贴。凡2012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符合补贴条件的初始创业者,可以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名义申请一次性2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申报时点为每一年度的6月30日。

初始创业者在其经营点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填写《淮安市区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租房合同或自有房屋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由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和经营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区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领对象。

2、创业租金补贴。凡2012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符合补贴条件的初始创业者,可以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名义,按年申请租金补贴,申报时点为每一年度的6月30日,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对入驻创业基地(园)和市、区政府试点的创业街区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000元;20-5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3500元;50-10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5000元;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创业、大学生村官在农业产业园创业,租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可放宽至80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年租金的50%。

初始创业者在其经营点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填写《淮安市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租房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如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申请补贴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学生身份证明。由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和经营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区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领对象。

3、优秀创业者奖励。为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每年将评选一批优秀创业主体。对创业优秀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奖励;对创业优秀企业,根据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10000元的创业奖励。优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照章纳税;(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困难群体就业;(4)及时办理用工备案,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创业优秀奖励名单每年通过定期举办的评选活动产生。评选出的创业主体应提交评选推荐材料。其中包括:淮安市创业优秀个人/企业推荐申报表(见附件3、4);创业者或企业证明材料;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由区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评比并推荐上报,经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经办机构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给优秀创业主体。

4、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由市、县小额担保贷款机构担保,并通过政府合作银行获得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按照省管理办法和淮政办发[2009]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对农民创业从其他专业银行获得的小额担保贷款,且符合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符合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条件的,可以办理贴息手续。以上贴息标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比例执行。

5、创业项目开发补贴。每年评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2000元∕项目的奖励。

优秀创业项目持有人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补助申请,填写《淮安市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交下列材料:(1)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业主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专利证明、专利转让证明或所得证明(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吸纳加盟连锁创业成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加盟连锁证明、收取加盟费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创业指导中心受理并核实申报材料后,召集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并给出书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经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和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项目持有人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6、扶持创业其他补贴。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以及创办的各类实体,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相应享受条件的,补贴办法和办理程序按淮安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7、创业服务补助。对服务于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基地扶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及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的扶持,具体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淮劳社发〔2009〕76号文件执行;积极鼓励各类组织通过自身努力创建市级和省级创业基地(园),对创成市级和省级创业基地(园)的,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50万元的创业基地(园)建设补贴。

区人社局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提出创业基地(园)建设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创业基地(园)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6);(2)省或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园区认定证明;(3)创业基地(园)入驻经济实体基本情况明细表;(4)创业基地(园)分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由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其他事项

1、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开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及时进行录入,方便查询和审核比对,实行动态管理。

2、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具体细则。

3、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淮安市区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2、淮安市区创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3、淮安市创业优秀个人推荐申报表

4、淮安市创业优秀企业推荐申报表

5、淮安市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6、淮安市创业基地(园)建设补贴申报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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